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同时也包括年终双薪、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而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计算方法如下: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法只许采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