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南山区人民法院向“举证难”开刀,在全市率先出台《民事诉讼立案调查令试行办法》,推行立案阶段“调查令”机制。今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立案阶段所需要的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授权进行调查取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得以立案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虽然容易证明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对被告的身份信息往往不能准确掌握。
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率先出台《民事诉讼立案调查令试行办法》,创新推出立案阶段“调查令”机制。“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立案阶段,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立案阶段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
“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等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接受调查人有义务按照“调查令”载明的内容提供证据,不得拖延。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泄露。如有相应不当行为,法院可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建议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给予处罚或惩戒,直至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