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年真实资金往来 民事司法确认合法债权
一场真实的民间借贷,为何会被定性为诈骗?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为何会被违规撤销?2014年11月,谢某龙作为慈利县紫某矿业有限公司法人(2016年5月3日至2018年6月25日任职),因公司经营急需资金,向湖南常德高某泽、高某父子提出借款请求,双方所有债务均发生在谢某龙担任法人期间。
高氏父子2014至2018年间,先后47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向谢某龙及紫某矿业出借资金累计346.7万余元用于公司合法经营。2018年3月27日,双方签订三份公司借款协议,谢某龙将紫某矿业采矿证正副本原件抵押至高氏父子,当场加盖公章。2017年8月8日慈利县银行汇款回执上,谢某龙也当场加盖该公章,且明显先盖公章后签字,佐证其借款期间长期使用该公章。双方结算后整合47笔借款为11张借条,确认债权本金273.4万元。
因谢某龙长期拖欠还款,高某于2018年8月向武陵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该院于当年9月2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湘0702民初3089号),确认谢某龙、紫某矿业需偿还本金273.4万元及利息40万元。
但调解书生效后谢某龙仍拒不履行,高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紫某矿业采矿证与股权,可这份有完整证据佐证的合法债权,却因谢某龙的举报彻底反转。
二、债务人举报引刑事介入 多环节存合规性质疑
2019年3月,谢某龙举报高氏父子实施“套路贷”诈骗,声称其虚增金额、虚构流水且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谢某指明举报信是官员所写),举报内容混淆个人借款与公司业务界限,民事调解期间,相关方还将债务对象从个人转嫁为公司。据高氏父子反映,常德市某公安机关分局4月8日才办理报案登记、发现发案线索,直至4月11日才完成报案手续,令人质疑的是,该局早在3月20日就已对5名相关人员开展询问调查,此举属于报案未发现线索之前的违规侦查,3月20日的询问笔录信息来源不明,明显不合规。
刑事介入后,2019年4月11日、12日,高某泽、高某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批准逮捕,民事债权人沦为刑事犯罪嫌疑人。工商执照信息显示,2019年4月30日,紫某矿业另一股东将50%股份转让给谢某龙,使其持股比例增至90%,同时公司法人变更为谢某龙的堂哥谢某伍。
与此同时,民事执行案件(2019)湘0702武执88号)出现严重违规:4月13日为国家休息日,法院在未收到紫某矿业解封申请的情况下,先行作出解除查封冻结裁定,4月15日才收到解封申请,属于“先裁定、后申请”的时间倒置、程序倒置;该裁定以“等待民事再审结果消除后恢复执行”为由中止执行,法院自行下达裁定又自行违背规定,且未向高氏父子送达相关文书,无送达回执,剥夺其复议、上诉权利,最终导致紫某矿业部分资产被转移,高氏父子及其他二十余名债权人权益受损。
民事再审程序的违规情形同样突出,相关案件为民事再审案(2019)湘0702武民再4号),法官自始至终未通知双方当事人,不送达应诉通知、不送达传票,将当事人排除在诉讼之外,而法院再审撤销调解书的相关证据,被擅自作为认定高氏父子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法院曾于2019年7月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明确需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却在2020年3月——刑事案件(2019)湘0702刑初611号)11月才审结的情况下,擅自撤销生效调解书、驳回起诉,且审理组成不符合再审案件法定要求。2020年11月20日,武陵某法院作出该刑事判决,认定高氏父子构成诈骗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定性转变全程充满争议。
三、陈述前后相悖 案件源头存虚假立案嫌疑
这起案件以假案、冤案为源头,尤其体现在官员策划的举报信与谢某龙出具的情况说明对立矛盾。谢某龙于2024年12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盖有手印且有全程录音,明确承认全部借款事实及资金均用于紫某矿业经营;但他在司法侦查阶段,却声称借款未用于矿山经营。作为案件关键人员,其不可能在同一件事上作出两种相反表述,足以证明举报信系虚构。
而公安部门起诉谢某龙的起诉书中,未注明其私刻紫某矿业公章的具体时间——彼时高氏父子尚未被逮捕,该时间节点直接关系到公章使用究竟是谢某龙担任法人期间的公司行为,还是其个人行为,但公安部门将私刻公章判决书(2019)湘0702刑初535号)作为高氏父子转嫁债务的证据,判决书不仅未注明其身份证号,还将私刻公章时间折中认定为6-7月,此时紫某矿业法人已经变更,早已超出谢某龙的法人任期;而公安询问谢某龙的笔录共有两份,分别记载其私刻公章时间为4月份左右、7-8月,与判决认定的时间不符。最终,谢某龙因私刻公章罪仅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且未实际服刑,以最小代价逃避了273万余元的债务。
此外,公安故意将谢某龙与高氏父子案件分案处理,两份判决书均未注明“另案处理”,谢某龙判决涉及2014-2016年借款,高氏父子判决涉及2016-2018年借款,若合并审理,高氏父子的刑事案件根本不存在。
高氏父子提交47笔完整流水证明出借346.7万余元,司法机关却仅从2016年8月起计算,刻意抹除近180万元借款。谢某龙亦承认多笔借款未收利息,高氏父子初衷只是帮其盘活公司,无诈骗意图;且高氏父子未收回任何本利,所谓“诈骗”无受害人、无所得,完全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四、结语
截至目前,高某泽、高某父子始终坚持自身行为属于合法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持续通过申诉、举报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希望相关部门能全面核查案件,厘清谢某龙陈述中的虚假内容,纠正程序与事实认定错误,撤销错误刑事判决,恢复民事调解书效力,追回被侵害的债权。
本案不仅关乎当事人的财产与名誉,更涉及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合理界定、司法程序规范运行等核心问题,唯有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全面核查案件矛盾点,才能还原真相,守护司法公正与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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