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湖南岳阳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没有成为正义的伸张,反而成了唐某某继续在商场呼风唤雨的“免死金牌”。
(2023)湘0602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唐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伪造了三辆豪车(保时捷、宝马、埃尔法)的行驶证与登记证书,以车辆质押为名,轻松骗得被害人39万元。此外,他还试图再次行骗60万元,幸亏当场被识破未遂。法院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总计99万元。
然而,就是这样一起数额巨大的诈骗案,最终换来的惩罚仅仅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无需坐牢。
法律的底线是如何被击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即便按照法院认定的99万元,也早已越过“十年起步”的红线。但在判决书中,“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谅解”这几张看似合规的“护身符”,硬生生将刑期从十年以上拉低到了三年,且实报实销——不用坐牢。
更令人细思极恐的是“时间差”陷阱。早在2022年2月,也就是案发一年前,长沙警方就已受理多起针对唐某某“伪造授权、一铺多租”的合同诈骗报案。接报案回执上白纸黑字记载着确凿的犯罪线索。然而,这些在缓刑判决前就已存在的“漏罪”,在2023年8月的审判中神奇地消失了。法院只对那一笔孤立的“车抵贷”进行了切割式审判。这究竟是司法的疏漏,还是某种力量的刻意掩护?
1700万的“合法”掠夺与商业骗局
刑事判决只咬住了39万,但唐某某留下的资金黑洞足以吞噬数十家企业和个人。
一份内部统计清单触目惊心:从2020年至今,涉及唐某某的民间借贷、租赁纠纷、劳资纠纷多达28起,涉案总标的高达1760.5248万元。这不是简单的欠债不还,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商业围猎。
其中,长沙某文化公司指控其通过伪造身份将自己包装为甲方,虚构授权、将同一间商铺重复出租给多人(“一铺多租”),卷走租户资金逾1600万元。虽然这些目前多被定性为“民事纠纷”,但试问:一个连车辆证件都敢伪造的人,其签订的数十份商铺租赁合同,究竟有多少是真实的?当民事欺诈披上“合同纠纷”的外衣,刑事侦查的大门为何紧闭?这难道不是在用民事程序为刑事犯罪洗钱吗?
“纸面服刑”下的二次收割
缓刑,是对罪犯的改造,绝不是放任其在社会上继续作恶的许可证。
但多位受害者证实,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然大摇大摆地穿梭于长沙、岳阳两地,继续以公司老板的身份“谈生意”、签合同。
·赵某某案:2021年,唐某某伪造《招商运营服务合同》,谎称拥有某文创空间3-5楼出租权,骗走30万元保证金。直到案发,受害人才痛苦地发现,3楼早已租给政府单位,3-5楼根本不在授权范围内。那份用来骗人的合同,被证实是经过PS的假文件。更令人绝望的是,赵某某在报案后,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投诉,得到的答复竟然是“该案已于2023年1月撤销立案审查”。荒谬的是,受害人明明是2024年12月份才报的案,这撤销立案的时间点,竟然比报案时间还早了两年!
·苏某某案:2023年,唐某某故技重施,以出租门面为由骗取30万元转让费后人间蒸发。受害人2024年10月报案,长沙警方给出的理由竟是“属于合同租赁纠纷”。可笑的是,警方回复称该案已于2023年1月撤销立案审查——可受害人明明是2024年才报的案!
维权者的绝望:谁在装睡?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缓刑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必须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在唐某某身上,这条铁律失效了。
社区矫正机构对他跨市活跃视而不见,仿佛他从未被判刑;公安机关对新的报案推诿塞责,用“经济纠纷”四个字将所有质疑挡在门外。难道非要等到这1700万的窟窿彻底崩塌,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酿成更严重的后果,才会有人醒来?
写在最后:
我们不禁要问:
当39万元的退赔款能买断三年的牢狱之灾,法律的尊严还剩几何?
当1700多万元的诈骗嫌疑被“民事纠纷”四个字轻轻挡回,普通人的财产安全谁来保障?
当缓刑犯在监管真空下继续行骗,我们的司法防线究竟守在哪里?
目前,数十位受害者已联名向纪检监察部门递交材料,请求彻查其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我们期待上级部门能看到这团迷雾,别让“唐某某们”继续拿着法律的宽容当筹码,在深渊里狂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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