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检察机关公诉周永康
五年来,天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523件218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7亿元,依法对周永康、令计划、李东生、冀文林等重大案件提起公诉。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注意到,过去5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反腐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87亿元。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从十八大到2015年6月挽回经济损失387亿元。
反腐挽回的经济损失是如何计算的?除了贪官违法违纪获取的财产外,它还包括哪几部分?
过去5年 检察机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87亿元
近日,天津市检察院召开第十四次检察工作会议。会上透露,五年来,天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523件218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7亿元,依法对周永康、令计划、李东生、冀文林等重大案件提起公诉,对盖如垠、丰立祥、马白玉等37名厅局级以上干部立案侦查,彰显了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2016年7月,最高检发布消息,过去5年,检察机关通过反腐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87亿元,查办97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挽回经济损失387亿元
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反腐力度不断加大。2015年7月29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长韩晋萍做客“反腐三人谈”时介绍道,从十八大到2015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已经有效挽回经济损失387亿元,这个数字还在不断的更新。
韩晋萍还透露,十八大以来到今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当中,除了将涉嫌犯罪所得的款物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之外,还收缴了201亿元的违纪所得,上缴国库。
2015年,仅山西一省就查办各类职务犯罪1444件198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9亿元。
湖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2015年立案查办违纪案件近两万件,党纪政纪处分18000余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05亿元 。
没收个人财产,收缴违纪所得,责令退赔相关费用……这些词,你是不是既熟悉又陌生?
挽回损失1:贪官违法违纪所得
据中纪委网站公布,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所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犯罪所得,就是案件经过司法程序,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是实施犯罪所获得的财物,由法院依法上缴国库;
比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30日对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中提到,冀文林为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 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6万余元,构成受贿罪。在这里,折合2046万余元的财物就是犯罪所得。
在查办腐败案件的过程中,涉案款物只是被纪检监察机关“暂扣”,“暂”即表示“暂时”“暂且”。那么接下来,属于涉嫌犯罪所得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同时,相关款物一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违纪所得,是指不构成犯罪,但被纪检监察机关认定为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实施该行为所获得的财物,这一部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并上缴国库。
比如,因严重违纪被断崖式“降级”的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和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中央纪委发布两人的处分通报时,采用了一句相同的表述--“收缴其违纪所得”。
挽回损失2:土地等国有资产
挽回腐败分子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其实是一场“协同作战”。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官员通过实施腐败行为,在收受钱款的同时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就会在办案的同时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地区挽回这样的经济损失。
比如:
违规获得了土地,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就会要求把违规获得的土地再重新收归国有。
如果是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那么低价处置的这部分差价就要由相关人员或者相关的企业退回。
如果有一些经过权钱交易违规给企业减免了相关的税费,这些钱款也是要由相关的企业或者是人员来补缴的。
违纪所得处理方式: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所得需要“循规蹈矩”和“量体裁衣”。
“循”和“蹈”的规矩指的是:现行的党纪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主要的依据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等等。
根据以上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会“量体裁衣”对违纪所得采用三种方式处理: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
第一,没收。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回扣、酬金等,这些钱款应当是没收的。
比如,福建省莆田市公路局副局长张梅荣,为其儿子在一天内分别于中午和晚上各举办一场婚宴,收受30名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张梅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没收违纪所得。
第二,追缴。追缴的对象包括违反规定占有的公共财产,或者是应当交公而没有交公的礼品等。
比如,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福宝镇福田村党支部书记杨正才等人,以误工补助、交通费、接待费等名义,套取村集体资金2.2万元予以私分。合江县纪委给予杨正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参与人杨慈彬、袁莉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第三,责令退赔。责令退赔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例如违反“八项规定”公款吃喝、旅游,此外还有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
比如,国务院扶贫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欧青平2014年至2015年先后3次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活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宴请费用。
通过这几种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给国家挽回了大量直接的经济损失。
用上述三种方式处理过的违纪所得的涉案财物,还有“最后一公里”需要到达。没收的一律上缴国库;对于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款物,依法不应当退回、退赔,或者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退回、退赔的,也应当上缴国库。
对于这些上缴国库的财物,如果是钱款的话,就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果是物品,就要由相关的部门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以后把变价款上缴国库。
比如,2013年,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违规购买使用公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车辆予以收缴拍卖。
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涉案款物有什么规矩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暂扣、保管和处置涉案款物工作,中央纪委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又针对中央纪委的自办案件也出台了相关的涉案款物管理规定,另外还有其他的相关规章制度,都对涉案款物的暂扣、保管以及处置监管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案款物的工作,有多个部门参与,这些部门是各自分工、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在每一个环节上都非常严密谨慎,由案件审理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纪检监察室协同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与追赃相比 挽回经济损失的任务更重
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长韩晋萍认为,在查办腐败案件过程中,与追赃相比,挽回经济损失的任务是更重的,而且难度也是更大。对违纪违法所得的收缴和挽回经济损失是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韩晋萍分析,一方面是查办案件过程中收缴腐败官员的违纪所得,追回造成的经济损失,从根本上剥夺了腐败官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通过腐败获得的不正当的利益,不让这些人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据称,这也是办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可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的收益,这一点对于有效的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也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另外一方面,把收缴的违纪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这样就使因为腐败而发生错位的经济利益最大可能恢复本位,这部分从国家和人民手中非法攫取的财产又重新回归国家,能够充实国库,这些资产又可以在增加社会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它应有的作用。